第十二条

已废止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当查验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作购销记录。

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