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审计查出的问题及详细清单;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三)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