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通报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并提交处理违法问题的审计决定和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