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四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