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