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决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级决算及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上级人民政府对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人民政府依法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决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