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决算经审查和批准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部门决算的文件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