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四十三条有效决算经审查和批准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部门决算的文件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