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并同时提出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结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