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研究、修改,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