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预算执行中,各级人民政府本级预算不同科目之间的资金需要调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