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采纳意见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