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镇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