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预算执行的监督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进度情况;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单位依法征收各项税费和其他财政收入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的情况;
(五)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六)财政部门无预算、超预算拨款以及擅自进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剂的情况;
(七)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挪用预算资金的情况;
(八)人民政府、部门、单位违反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
(九)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十)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十一)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十二)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