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及时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