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并将预算的批复文件同时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