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应当一并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