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审查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的评价;
(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实现预算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
(四)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预算的建议;
(五)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