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九条有效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各代表团应当成立由三至七名人大代表组成的代表团预算审查小组,在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委员会指导下,协助代表团做好本届预算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