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各代表团应当成立由三至七名人大代表组成的代表团预算审查小组,在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委员会指导下,协助代表团做好本届预算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