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预算草案正式文本应当包括本级预算草案和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