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