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有效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各级人民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并细化预算编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编制预算草案。各部门、各单位预算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相应科目,其中项目支出应当进一步细化到用款单位和具体项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