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