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助和卫生监督体系。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和研究。重视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城乡卫生环境治理,改善城乡卫生状况。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培养当地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加强乡镇医疗卫生队伍建设,鼓励医务人员到山区工作。对长期在边远山区工作和成绩显著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办医、行医,重视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药品、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打击和取缔假劣药品。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