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政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内河助航标志》等航道技术标准设置和维护专设标志。专设标志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设置、维护。自行设置和维护的,应当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