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禁止下列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一)在通航水域内设置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围河养殖;

(二)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危害、损坏航标、标志标牌和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

(四)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使用航道;

(五)在航道边坡、航道边坡外侧五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堆放物料、建造房屋,在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

(六)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