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内河助航标志》等航道技术标准设置和维护专设标志。

专设标志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设置、维护。自行设置和维护的,应当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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