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政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条件和航运需要,合理配置和调整航标,保证航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发现航标受损、移位、失常后,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修复前应当设置临时标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