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展览馆和传习所,展示、传承、传播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