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展览馆和传习所,展示、传承、传播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