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间和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展示、表演、产品开发、旅游观光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