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七条有效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将本地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内容纳入素质教育,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培养专门人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