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交通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车辆在同一车道上行驶,后车与前车必须按下列规定保持行车间距:(一)时速100公里以上,行车间距不得少于100米;(二)时速100公里以下,行车间距不得少于50米。车辆在雨、雪、雾天和夜间或者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持相应的行车间距。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