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20公里。有限速交通标志的,应当按照限速交通标志所示时速行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