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准超员、超载。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弃物品;安装有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