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