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