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

(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

(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

(五)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隧道洞口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

(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向车外滴漏、流淌、抛撒物品;

(七)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