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应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制作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