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三章 鉴定程序和方法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到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价值鉴定证书。对需要安装、调试的机器设备进行价值鉴定的,鉴定期限可以在价值鉴定协议中商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