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三章 鉴定程序和方法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应当配合鉴定人员开展价值鉴定工作,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以及辅助人力、用具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