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四章 鉴定结论第二十六条已废止鉴定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应当包括鉴定目的、内容、依据、方法、结论等主要内容,由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