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三节 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九条已修改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职务。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