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Chapter 2 任免范围/Section 3 省高级人民法院Article 19Amended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职务。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