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就本地区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协商形成的协议或者决定,各方应当组织贯彻实施,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协商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各方可以就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召开协商会议的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安排。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