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的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和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对会议商定的事项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政策或者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其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