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工会作为同级政府劳动竞赛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劳动模范管理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