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预审、起诉、审判工作中,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方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询问、讯问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