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边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或者黄色网状线,设置提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