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未成年人发现他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的,自己或者通过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向侵权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