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