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