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