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