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未成年人依法就涉及自己权益的事项发表的意见或者建议,予以尊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