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军事训练与政治工作第十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民兵的军事训练由县、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军事训练,由军分区组织实施。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由预备役部队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